2023-02-270次浏览来源:网络
(上海居转户VOL. 23| 2021年本市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即将开始!)
2021年本市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即将开始!4月30日前,单位需完成对申报人的考核,并完成内部公示,提交本系统评议。需要申报的人员快做好准备啦~
(一)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已评聘高级经济师(含高级国际商务师,下同)职务(岗位),拟聘任正高级经济师职务(岗位)的经济管理专业人员。
(二)本市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其中,区属事业单位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该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空缺情况;市属事业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核实该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空缺情况。
(一)基本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左边法律右边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操守,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并受聘担任高级经济师职务满5年。
2.对已取得其他相关职称系列高级职称,因岗位变动转聘为高级经济师专业职务的,副高级职称聘任累计须满7年,其中高级经济师聘任不少于3年。
3.对于虽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经济专业工作业绩特别突出、工作业绩和成果十分显著的优秀专业人才,且在高级经济师任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所在单位考核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或2名以上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书面推荐,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提出申报并进入评审程序:
(1)取得国家级企业管理奖、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集体奖项须是主要完成人(具有个人证书)
(2)取得省部级企业管理奖、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集体奖项须是主要完成人(具有个人证书)
(3)取得省部级以上经济专业类课题或研究项目成果奖,且该成果在实体单位中应用较好的课题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
(4)获省部级以上荣誉(如: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列入上海市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等)
(5)属于本市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A级认定,产业化状况符合预期目标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经济专业骨干成员
(6)作为企业经营者,所在企业近2年来经营规模、业绩增长幅度等主要经济可比指标位列全国或本市同行业前3位(可比经济指标以国家或本市行业权威部门统计数据为准)。
(三)论文条件
高级经济师任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主持完成企业(集团)重大改革、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战略制定、国内外公司战略并购、大型企业资产重组、企业投融资决策、国际市场开拓、具有国际国内影响的品牌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并领衔编著具有业内引领作用的代表作1篇以上,一般单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2.在国际性管理论坛或企业管理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单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共同作者不超过3人(含申报人),其中选为主送论文的需本人独立撰写。
3.在全国性管理论坛或企业管理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单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共同作者不超过3人(含申报人),其中选为主送论文的需本人独立撰写。
4.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单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共同作者不超过3人(含申报人),其中选为主送论文的需本人独立撰写。
5.正式出版(独著或独立译著)10万字以上经济管理专业的学术论著(不含编著、教材、合著)。
(四)考核要求
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五)继续教育条件
取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后,达到规定的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具体要求由当年度评审通知公布)。
(一)2021年4月30日前
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完成对申报人的考核,提出人选名单,并完成内部公示,提交本系统评议。
(二)2021年5月31日前
委、办、局(集团公司)、区完成系统评议推荐等工作。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由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推荐,或协调相关部门按行业分类委托学科组代为推荐(委托手续请在5月5日前办理)。
(三)2021年6月1日—6月17日
接受经系统推荐的人员网上申报(届时请登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信息公开栏目中的“职称服务系统”,申报网址入口:逾期申报系统将自动关闭。对未按时申报或未完成提交的申报人,不纳入本次评审受理范围。
(四)2021年7月14日前
高评委办公室向申报人员反馈材料受理凭证(注意查收职称服务系统发送的通知短信)。对于因申报人材料提交不全的,由高评委办公室网上反馈通知补正,在7月21日前未按高评委要求完成修改补充并提交的,高评委办公室不再受理审核。
(五)2020年7月17日—28日
申报人所在区、委办局(集团公司)凭受理凭证按照书面材料上报要求,将材料分别送相关专业学科组,受理时间为工作日9:30-11:30,14:0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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