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070次浏览来源:网络
(2021年上海居转户放宽条件,快速落户!缩短年限要求!!)
2021年人才引进落户、留学生落户、居转户等新政策陆续公布,整体来看上海的落户要求是放宽了一些,我们今天就来看看居转户新政策有哪些变化?哪些地方放宽了?
一、居转户新政策解读
01
临港落户优惠力度再次加大!
解读: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倍的,在申办居转户时可不受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也就是说1倍社保即可满足在临港的落户要求,而在临港以外的地方,不受职称限制的要求是两倍社保。在临港申请居转户,不仅年限可以缩短,社保缴纳费用也在减少。02
在张江科学城工作,居转户也可以缩短年限
解读:在张江科学城工作,也可以和临港一样享受缩短年限政策,居住证年限由7年改为5年和3年,具体要求跟之前临港的要求大同小异。注意:张江科学城不能享受临港的一倍社保落户政策。
2021年上海落户新政策-免费咨询
03
7年2倍社保放宽,由连续36个月改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即可
解读:7年2倍社保通道的不再要求最后36个月连续满足的条件,改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满足即可。这对于2倍社保意外中断的申请人来说是个福音,以往36个月连续两倍社保一旦中断,就需要重新累计36个月。
04
中级职称和技师(国家二级资格证书)申请人“应达到一定的市场化评价标准”。
解读:以往的政策对中级职称和技师申请通道并没有明确的社保要求,只是在审核过程中有社保1.3倍以上的潜规则。这次的新政策明确要求了中级职称和技师申请人“应达到一定的市场化评价标准”,这个“市场化标准”可能就是要求中级职称和技师申请人的社保要达到一定的基数水平。后续官方应该也会出一些说明。
二、居转户近期热点问题解答
答:临港上海居转户对公司和个人条件都有明确的要求,这次公布的新政策只是降低了对社保的要求,其他的基本要求还是以去年年底公布的临港居转户优惠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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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的要求是:
单位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新片区。用虚拟的集中登记地址注册,或者只是在临港注册实际不在临港生产经营的单位,都无法享受优惠政策。
关于个人条件的要求是:
一般的单位上海居转户年限可以5年,其中临港社保满3年;重点产业布局单位申请到新片区推荐资质后,上海居转户年限可以缩短到3年,其中临港社保满两年。同时,两种情况都要承诺落户后继续在临港工作2年。
简单说就是交满3年临港社保才能享受临港的落户优惠政策。
张江科学城对于享受居住证年限优惠政策的要求跟临港基本一致。
答:上海只有居转户,没有社保转户,居转户的意思是上海居住证转办上海户口。
这次新政策说的4年内累计36个月2倍社保,只是替代了居转户对职称的要求,并不是36个月社保就能落户的意思。
除了这一点之外,其他的落户条件什么都不变,居住证该满7年还是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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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临港新片区包含浦东板块和奉贤板块,但是只有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管辖下的区域才能享受临港的优惠政策。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经济管理范围386平方公里,并不包括奉贤板块。
具体范围是:
北至大治河,西至G1503高速公路—瓦洪公路—两港大道接中港,东、南至规划海岸线围合区域,浦东机场南侧区域,小洋山岛区域。
张江科学城的地理范围是:
北至龙东大道、东至外环-沪芦高速、南至下盐公路、西至罗山路-沪奉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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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转户新政策原文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20〕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青年人才吸引集聚力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优化本市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政策(以下简称“居转户”)通知如下:
一、聚焦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在现行居转户缩短年限政策的基础上,试行更为宽松的居转户评价标准,在新片区用人单位工作的各类人才,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倍的,在申办居转户时可不受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二、对张江科学城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5年(其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张江科学城重点产业的骨干人才,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3年(其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时间不低于2年)。符合缩短居转户年限要求的各类人才,应书面承诺落户后继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2年以上,并由用人单位向张江科学城指定的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后,按本市居转户规定进行申报。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工作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的,在申办居转户时可不受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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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职称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的人员申办居转户的,应达到一定的市场化评价标准。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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