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90次浏览来源:网络
(2021上海居转户政策全面解读!)
上海居转户条件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五)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转办常住户口的情形。
注:
称“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是指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或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持证前取得的外省市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此外,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且从事专业工作的,也可申请居转户。
上海居转户激励条件
同时,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激励条件):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三)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五)临港地区居转户政策
在新片区用人单位工作的各类人才,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5年(其中新片区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符合新片区重点产业布局、经新片区推荐的用人单位的核心人オ,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3年(其中新片区工作时间不低于2年)。符合缩短居转户年限要求的各类人才,应书面承诺落户后继续在新片区工作2年以上,并由用人单位向临港新片区人才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后按本市居转户规定进行申报。
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用人单位工作的各类人才,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倍的,在申办居转户时可不受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六)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工作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的,在申办居转户时可不受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注:
“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是指在沪工作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且具有个人证书。
“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是指在沪工作期间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国家职业资格中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可视作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是指在本市乡村学校的教学岗位、远郊地区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以及乡镇涉农综合服务机构的农业技术等涉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所称“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是指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上海居转户申请材料清单
1、《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原件。
《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必须网上申报后在线打印。个人签字,单位盖章。
2、单位介绍信、人事专员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特定行业的许可证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
注:单位为分公司的,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
4、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5、申请人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调动人员户籍类别须明确为“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
为确保户口迁出、迁进地址的正确性,建议户口簿更新为近两年内签发的,或申请人提供无户籍地址变更的承诺书。
如是家庭户,则提供明确是农村户口还是非农户口的个人承诺书;如是开具户籍证明的,则建议派出所在开具户籍证明时明确是农村户口还是非农户口。
6、持证期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累计满7年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应缴未缴的补缴不计入累计)
请在上海社会保险网左边()右边上注册开通后打印社保单,加盖单位公章。走2倍途径,需要最近三年社保连续。走3倍社保科创人才途径,看四年内累计36月。
7、2006年至今税单原件,包括需要说明的材料。
根据个人在上海的实际工作时间打印税单。
税单可在上海税务网左边()右边上注册后按年度(如2012年1月-12月、2013年1月-12月)和全市范围内打印,一年一张,并将个人登录名和密码写在最后一张税单右上角,便于查看申请人在提交材料后至审批这段时间内是否继续缴纳。个税需要和社保基数合理匹配。
8、职称、职业资格材料。(按职称申报所需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单位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有注册要求的职业资格另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另须提供有效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通过评审、考试取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表(或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及聘任证书;(中央各部(副部)授权下属企业设立的评审机构须提供国家人保部或部(副部)级单位授权成立该评审机构的批复或备案材料)
(2)经批准,通过以聘代评的方式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提供单位的聘书;
(3)本市颁发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由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单位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单位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9、劳动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在单位人事向人才中心受理窗口提交材料时,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剩余至少还有6个月以上。应确保审批通过办理户籍迁移时聘用(劳动)合同尚在有效期内。
10、现居住地和户籍地街道(镇)以上政府计生部门出具的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原件。
注:此类证明一般都有有效期(证明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故建议在窗口老师看了材料没有其他问题时再去户籍地开。
11、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不再需要派出所出具,改由个人承诺、单位盖章。
12、婚育证明材料。(除说明外,均验原件,留复印件)
(1)未婚者:无需提供未婚证明;
(2)已婚者:结婚证书。
(3)离异者: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4)丧偶者:补充提供死亡证明原件。
13、本市落户地证明。(除说明外,均验原件,留复印件)
(1)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2)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包括人才公寓或者职工宿舍等的有效居住证明)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同意落户证明;
(3)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产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本(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同意落户证明;
(4)社区公共户
落社区公共户必须“四个没有”:
1、申请单位没有集体户口;
2、本人与配偶在沪没有房产;
3、本人与配偶直系亲属在沪没有房产;
4、本人与配偶在沪没有签订过购房协议、且在居转户审批过程中也不会签订购房协议。
14、子女及配偶材料(子女、配偶不随迁也需提供):(除说明外,均验原件,留复印件)
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明、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
非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另需提供符合计生的相关材料:如第二胎在2016年1月1日前出生的需要提供二胎准生证、二胎审批表及二胎申请理由材料等;
如子女随迁并大于16周岁,则另需提供普通高中在读证明和学籍证明原件;
配偶材料:配偶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或户籍证明原件
15、申请人户籍地人事档案保管地址。
一般要求存放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才中心或就业促进中心。特殊情况请向窗口咨询。只有基本满足居转户条件的申请人方可由人才中心受理窗口开具调档函。
如因办理居住证积分档案已调至本市相关区人才中心的,则提供该中心的名称与地址即可。
16、所有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
如退工单、离职证明(必须写清楚何时进单位、何时离开单位)等。原件需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中。
如原单位已注销,则需提供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原件。
注:档案中有完整工作履历,不需要提供相关工作证明。
17、其他证明材料(满足激励条件所需的材料)。(根据每人申报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除说明外,均验原件,留复印件)
1.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个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本市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表和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本市的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2.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投资人的完税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创业人才
申报单位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投资协议;
股东证明(提供企业验资报告和工商机读证明);
资金到位且持续投资满1年的证明(以企业验资报告和工商机读证明为准);
覆盖创业投资资金投资期的劳动合同。
4.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申报单位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证明;
最近3年的技术合同(须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完成70%及以上的证明:合同交易往来发票和第三方佣金服务发票(需加盖发票付款方公章);
覆盖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期的劳动合同;
《上海市技术转移服务(居转户)技术合同统计表》(系统下载填写,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加盖单位公章)。
5.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申请人为合伙人的,应提供股东证明(企业验资报告和工商机读证明)。申请人担任高管的,应提供相关职务任职证明。
申请人在创业投资领域从业经历及时间的证明。
6.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不需另外提供材料。人才依据公司营业范围、劳动合同、专业、岗位说明等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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