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100次浏览来源:网络
(入户补贴:本科15000,硕士25000,博士30000)
2017年1月1日起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含新区、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和首次调入的在职人才。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申请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
二、申请发放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学历以办理引进手续时申报的为准;
(二)年龄条件:应届毕业生和归国留学人员无年龄限制。在职人才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的未满30周岁、硕士的未满35周岁、博士的未满40周岁。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即截至引进前一年度12月31日满足年龄要求)。
(三)发放条件:具有深圳户籍;在深圳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且社会保险关系仍在本市;本人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
备注:
1、人才安居政策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2、购房优惠政策包括: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购房补贴、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3、新引进人才正在租住或者获准租住单位分配的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公租房、前海管理局配租的属于保障性住房性质的人才公寓,视为正在租住公租房。
4、新引进人才不得重复享受租房补贴。以下情况视为享受过租房补贴:
(1)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政府令第273号)领取了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
(2)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领取了高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和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
(3)根据《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解决办法(试行)》(深府〔2008〕204号)领取了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和购房贴息的;
(4)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市政府令273号)已领取了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的;
(5)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已享受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
(6)其他已经享受过租房补贴的。
5、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市政府令273号)已领取了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的,不得再次领取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但2016年3月23日后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历人员和归国留学人员在《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6〕20号)颁布之日前,已按照《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市政府令273号)领取了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的,可按照《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规定的补贴标准补发差额部分(补发差额的申请方式为系统自动比对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无需前往受理窗口办理或重复提交申请)。
三、引进审核文件
根据新引进人才类别的不同,引进审核文件是指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应届毕业生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介绍信、归国留学人员的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在职人才的招调通知,以及接收出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招收进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等。
四、申请期限
新引进人才应当在引进审核文件签发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系统”提出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五、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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