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80次浏览来源:网络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情况及主要意见建议)
市民群众对居住证条例草案的主要意见建议:
(一)关于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简化程序、就近便民问题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市民群众对这次居住证立法比较集中的一个诉求,是希望将来出台的居住证立法及其操作细则,在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方面,尽量通过网络申报,简化程序,就近便民。有网友就说:“我支持好政策落地,但是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签注的量太大,最好网络申报,避免排队。”市民李先生来电认为:“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办理应当方便群众,最好非工作时间能在社区办理,如果要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时间请假去公安机关排队办理就麻烦了。”
针对市民群众提出的这个诉求,我们拟在条例草案中修改、增加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及签注可以通过网络、电话、短信等便捷方式申报,居住证办理的时间、地点尽可能方便群众。同时,建议市公安局在起草居住证条例实施细则、设定操作规程的时候,要尽量考虑如何方便群众。
(二)关于完善居住登记管理问题
发表意见的多数市民认为,条例草案规定房东履行租户信息申报义务,增强其管理意识,强化居住登记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有网友说:“我个人觉得办理居住登记、加强房东责任,是为了更好的管理和服务流动人口,凡事都有两面性的。房东连住在出租屋里的人是什么身份都搞不清楚,那样安全吗?”有市民提出,条例草案强化居住登记管理,规定房东承担申报租户信息的义务,加重了房东的责任。我们研究认为,长期以来,我市出租屋业主“只收钱、不尽责”的现象十分普遍,出租屋管理松懈、居住环境差、治安消防隐患突出,不仅租户利益难以保证,更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难题。
有市民提出,租户如果不配合房东申报、不向房东提供居住登记信息怎么办?我们拟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规定,租户拒不向房东提供居住登记信息的,房东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责令租户提供相关信息,并予处罚。
有市民提出自己有房出租,但是由于本人长期不在深圳(如在境外居住),无法履行条例草案规定的申报义务而导致违反条例规定。我们拟增加规定,明确房东离开深圳,无法履行申报义务的,应当指定他人作为房屋实际管理人,由房屋实际管理人来履行申报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居住证办理条件问题
居住证办理条件问题,是征求意见时市民群众关注的问题。发表意见的多数市民赞成提高居住证门槛。居住证“门槛”怎样设置才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围绕这个问题,市民群众提出了很多意见建议。
目前条例草案规定的居住证办理条件有三个:一是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十二个月;二是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含租赁),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满十二个月;三是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十二个月。针对第一个条件,有市民提出“合法稳定职业”如何认定?是凭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出具的用工证明,还是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明?希望进一步明确。还有市民认为,第一个条件与第三个条件有重合,市民参加了本市社会保险,就表明该市民是在深圳有单位、有工作的,无需再提供有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针对第二个条件,有市民提出,自己住的是小产权房,无法提供合法产权证明,是不是就办不了证了?还有市民提出,自己租住的是农民房,也没签书面合同,这类情况如何提供居住证明?有的市民还提出,既然条例规定市民要在公安那边办理居住登记,公安机关就有了市民在深居住的纪录,还有没有必要另外提供在深有合法稳定居所的证明?针对第三个条件,有市民提出,在深工作但在内地参加社保的人(很多人是跨省、市在深圳分公司工作,分公司人员的社保由总公司统一交纳,尤其是大型央企),还有自由职业者、在家带小孩的全职太太,这些人也在深居住、在深工作,也为深圳做出了贡献,但是由于没有参加或者无法参加深圳的社保,就无法满足办证条件,办不了深圳的居住证,无法享受市民待遇。这几部分市民希望考虑他们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办证条件。还有市民提出第三个办证条件中提及的参加“社会保险”是指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还是养老保险?是要求各种险都参加,还是参加其中一项即可?建议明确。还有市民提出,办证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应当以法定形式详细列明,避免到了政府基层站所执行的时候随意附加条件。
市民提出的这些问题都很好,有利于完善条例规定。针对市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研究拟修改完善有关居住证办理条件的规定,将居住证办理条件简化为“两个”:一是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依法参加本市其中一种社会保险满十二个月(参加了其中一种社保就表明在深工作,与参加多种社保享受退休待遇区别开来);二是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含租赁),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满十二个月。
鉴于深圳的社保信息共享服务系统已于今年4月投入使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可共享社保信息,参保人和参保单位信息可在线打印、查询、验证和比对。我们拟根据市民意见,明确规定“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的判定标准,就是市民在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保纪录;“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的判定标准,就是市民在我市公安部门的居住登记纪录。市民可以通过网络等便捷方式提出办证申请并传送本人数码照片,公安部门经后台核对申请人的社保记录和居住登记纪录,符合条件的,就制作证件,并通知市民来领证或者通过邮政快递将证件送达市民。这样修改能明确办证条件,简化办证流程,真正方便群众。
另外,对自由职业者、异地参保但在深工作人员、在深全日制就读的学生等一些特殊群体的办证条件和办证程序问题,我们拟考虑在条例草案中进行原则性规定,由市公安局在制定条例实施细则时予以细化、明确。
(四)关于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办证问题
老年人办证和待遇享受问题,也是这次居住证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市民群众反映比较多的一个问题。市老龄办专门到内司委反映意见,据他们统计,目前在深常住的非深户籍老年人约为50多万,预计到2020年,将达到130万,如果算上来深过冬的“候鸟老人”,在深居住的老年人数量还会增加。按照目前条例草案设定的办证条件,在深居住的老年人就无法办理居住证,目前我市非深户籍老年人的优待是以现有的居住证为前提的,凭居住证才能申请敬老优待证,享受免费乘车乘地铁、进入大型游乐场所购票减免费用等敬老优待政策,同时还可以凭居住证在深办理港澳通行证等待遇。一对在深居住的老年人夫妇刘桂槐、阳积翠,专门给我们来信,信中说:“居住证就是市民身份证,不办给老年人居住证,就是不认可他们的市民身份。虽然条例草案中说‘同住老年人可凭借子女的居住证,享受相关待遇’,但是这种凭借,不仅给老年人办事带来麻烦,更要害的是使他们有失尊严、有失应有的社会地位。退休后随子女来深居住的老人,绝大多数是退而不休,对深圳各方面社会事业都有贡献,应当给长期居住在深圳的老年人办理居住证,不能只把他们当作是有市民身份的儿女的亲属让其享受待遇,应当认可他们本人的市民身份来享受市民基本待遇,这才名正言顺。”还有很多市民来信来电反映这方面的问题。针对市民反映的老年人办证和待遇享受问题,我们拟会同有关部门专题研究,修改完善相关规定。
征求意见时,还有部分市民反映,根据现行的居住证管理办法,随父母在深就读的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可以办理居住证,并凭证享受办理港澳通行证等相关待遇,但是按照条例草案设定的办证条件,这些在深居住的未成年人以后就办不了证了,希望能对未成年人予以明确。对此问题,我们拟与老年人办证和待遇享受问题一并研究,对相关条文做出相应的修改。
(五)关于居住证签注问题
居住证签注制度,是针对前期调研中各方反映现行居住证制度运行中,存在办证后缺乏后续管理手段,导致居住证记载信息不真实、不鲜活的问题,在条例草案中新设的一项制度。针对这一制度,市民群众在征求意见时有一个担心和一点疑惑。一个担心是担心每年要签注,这个量太大,会不会排队办签注;一点疑惑是签注到底怎么办理?是持证人要主动提出申请,相关部门负责进行审核,还是由后台系统直接核对持证人的居住、就业、就学、社保等信息,符合条件的,系统自动签注?有市民建议,可以采取每年一次网上签注与三年一次现场核实相结合的方式来办理签注,而且签注的手续越简单越好,这样可以节约非深户人员的时间成本,同时也减少国家机关的工作任务。还有市民提出,居住证签注能否区分不同人群,设定不同年限,比如在深购房长期居住的,是否可以考虑两年或者三年签注一次。
我们研究认为,居住证签注制度是居住证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居住证的后续管理起着重要作用,国务院正在起草的居住证办法中也设立了这项制度。市民群众就完善签注制度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下一步修改条例草案时,拟尽量兼顾政府管理和群众办事的不同需求,综合考量市民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进一步完善、细化居住证签注制度。总的考虑是,鉴于我市社保信息已互通共享,可网上查验,拟规定持证人网上申请,公安机关根据在网上查核的社保纪录和居住登记纪录,通过后台系统直接自动签注。尽量减少麻烦,方便群众。
(六)关于加强居住证的应用、进一步提高居住证含金量问题
这次居住证立法,扩大了持证人享受的待遇,提高了居住证的含金量,受到了社会公众的关注和肯定。《晶报》以《深户非深户差异缩小居住证含金量增加》、《深圳晚报》以《深圳居住证福利待遇提高》、《羊城晚报》以《深圳外来人员有望凭居住证领房贴,共可享16项福利》等为题,对此进行了专门报道。很多市民也来信来电对此表示肯定,并期待这些待遇能够早日实现。
很多市民就加强居住证的应用、进一步提高居住证含金量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市民群众主要的意见建议:一是扩大持证人享受的待遇,进一步提高居住证的含金量。有市民提出,我来深圳工作已经10年了,希望凭居住证办理港澳通行证,能像深户一样,一签多行(现行只能一签两行)。有市民提出,希望给持居住证满10年以上、年满60岁以上的老人,特别是有过开公司开工厂买房子经历的老人,给予深户老人的同等待遇,比如住养老院同价、享受居家养老补贴。有市民提出,深圳能否在凭证享受大病医疗、非深户籍高校毕业生创业优惠、失业待遇等项目上有所突破?还有市民提出,对那些在深居住年限5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应该有更优惠的待遇,这样方显公正。二是加强居住证本身的应用,把它做成集公交、金融、消费等于一体的卡证。有市民建议,合并深圳居住证和社保卡,打造“深圳居住保障卡”,这样能够实现数据共享,避免信息重复采集。目前市公安部门对居住证系统正在重新的规划设计,而正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在为社保系统重构,希望充分利用这个机会,能促进居住证与社保卡的合并,从而使我市公共服务实现重大的跨越。
对市民群众提出的这些意见建议,我们将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研究,能够给市民提供的公共服务,尽量在条例草案中予以明确、予以提供,进一步提高居住证的含金量,增强居住证持有者的归属感。
(七)关于加快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的系统建设问题
这次居住证立法征求意见,市民群众普遍担心的一个问题是,将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签注、凭证申请公共服务等事项,办理起来手续会不会比较繁琐?很多网友对现行居住证制度的“吐槽”都集中在办证和凭证申请相关待遇时,要重复向不同的部门提供相同的材料、重复照相,费时费力。虽然条例草案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将本部门采集的非深户人员信息录入市公共信息资源库和政务服务事项系统,实现有关信息一次录入、多方共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受理、审核居住证申领材料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已有证照等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相关证明。但是目前,政府部门各自采集的人口、住房、社保、就业、就学、计生等信息,仍处于条块分割的状态,尚未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政府统一的信息平台仍在建设中。这种状况不改变,市民将来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等业务,还是需要重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我们研究认为,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的后台系统建设和人口信息联网、整合问题,对实现人口信息的互联互通,在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过程中,真正做到方便群众,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将协调、督促政府相关部门加快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相关系统建设,按照市里的要求,与居住证条例的起草实施相配套,同步建设、同步运行,使各项便民、利民的措施落到实处,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
(八)关于完善法律责任问题
针对法律责任部分的规定,有市民建议,未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忘记定期申报的,可否都给予一次提醒机会再罚款。有市民提出,居住证条例实施时,规定一个月的宣传劝诫期,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宣传教育,然后再开始执行处罚。有市民提出,对房东未依法申报居住人员信息,居住人员在深违法犯罪的,查到后,应当责任倒查,对房东加重处罚。还有市民提出,深圳市区与郊区的房子租金差异很大,现在房东不申报租住人员的居住登记信息,统一罚五百元,对市区动辄几千的月租金来说,威慑力度不够,对偏远地区几百元的租金来说,又高了,是否可以考虑设一定的罚款额度,区别情况处理。对市民群众提出的这些意见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修改完善法律责任部分的规定,尽量做到责任设置合理、有威慑。
(九)关于新旧居住证的过渡问题
关于条例实施后新证换旧证问题,有市民提出疑问,那以前办的十年居住证还有用么?是不是又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又要填表,又要数码照相?希望新证换旧证与办新证,在手续上有所区别,程序上尽量简化,避免重复办理。有市民提出,以前办了居住证,但是没有办理居住登记,这样换证的时候就不符合新的办证条件(居住登记满十二个月),这样是不是就换不了证了?还有市民担心,到时大家都去集中去换证,可能又得排队了。针对市民提出的这些问题,我们将研究修改完善新旧居住证换领相关规定,并与公安、综管等部门研究换证的具体措施,尽可能简化程序和手续,实现新旧居住证的平稳过渡。
(十)关于同步制定、配套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问题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很多市民群众希望条例出台的同时,政府部门配套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让大家明了新的居住证制度具体如何操作。《南方日报》以《各方热议“深圳居住证条例”》为题,对市民群众这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专门报道。内司委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接听市民来电和研读市民来信中,有不少市民咨询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方面的细节问题,希望能早日出台明确的操作指引。
内司委已同市公安局研究,建议他们抓紧起草居住证条例具体实施细则,从现在开始,就组织力量,着手起草居住登记管理、居住证申领和签注的具体办法,对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明确、细化。具体实施细则要与居住证条例同步出台、同步实施,给市民群众提供清晰的办事指引。
此外,征求意见时,社会各界对条例草案还提出了其他一些意见建议,包括一些文字修改意见,都值得我们下一步修改时研究参考。这里不一一讲了。
这次居住证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开门立法,走群众路线,我们感到收获很大,智慧在民间,智慧在基层。成千上万的市民群众关注、提出意见建议,使我们的立法有了一个征求民意、集中民智、体现民意的过程,也是一个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使我们对修改完善条例草案及今后实施增强了信心。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201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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