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020次浏览来源:网络
(江苏省居住证制度有关政策问答)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3号国务院令,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居住证暂行条例》明确,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江苏自2013年就开始部署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并全面铺开了居住证集中换发工作。到今年底,江苏省内居住证集中换发工作限期结束,将实现流动人口居住证全覆盖。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居住证如何申领?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条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2、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关于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暂行条例》明确,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居住证签注年限为多久?
条例规定,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4、申领居住证需要费用吗?
条例规定,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5、符合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怎么办?
条例还规定,对于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或者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或者篡改居住证信息都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落户条件是什么?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最低,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即可。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也不高,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保达到一定年限就可以。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落户条件就开始变高了,要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保达到一定年限(对此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条例明确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7、申请材料不全怎么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8、居住证有哪些赋权功能?
《条例》共23条,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为依据,以各地已出台的居住证制度为参考,注意与户口、身份证制度的比较,突出居住证的赋权功能,突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服务职能,在明确居住证的性质和申领条件的基础上,一方面确立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另一方面鼓励各地不断创造条件提供更好的服务。
上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主要有:一是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等六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等七项便利;二是通过梯度赋权机制要求各地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三是明确持证人申请登记居住地常住户口的衔接通道及各类城市确定落户条件的标准。
9、我省居住证制度推行情况
国务院正式对外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从明年起实施。江苏自2013年就开始部署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并全面铺开了居住证集中换发工作。到今年底,江苏省内居住证集中换发工作限期结束,将实现流动人口居住证全覆盖。2011年,苏州市率先试点居住证制度。在前期试点基础上,2013年江苏部署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全面铺开居住证集中换发工作。今年7月开始,全省13个市均已开展居住证集中换发工作,其中苏州已完成,常州、镇江、淮安、连云港、盐城5市发证率均超过90%。到今年底,江苏省内居住证集中换发工作限期结束,实现流动人口居住证全覆盖。
在推进居住证制度过程中,江苏省公安厅下发《流动人口登记项目信息采集工作规范》,推进居住证信息系统与警务基础平台等相关系统对接。去年以来,全省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录入流动人口信息1672.7万人,占2014年底登记流动人口总量的99.5%,共采集录入居住房屋信息452.6万间。其中,无锡、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镇江6市采集录入流动人口信息数量已超过2014年底登记数,南京、常州、盐城3市采集录入流动人口信息数量占2014年底登记总量比例超过95%。
10、我省申领居住证条件
和《条例》规定有所不同的是,江苏申领居住证没有居住半年以上的限制。根据《条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在江苏,只要是外地人就可以向公安机关申领居住证,没有居住时间年限。而且,在江苏一地申领居住证后,流动到省内其他城市工作、生活,无须重新办证,只要持证去公安机关更新资料,进行签注就可以了。
此外,苏州、常州、南通、淮安、泰州、扬州等6市已出台“地方版”居住证管理和服务提供办法,另外7市针对居住证享受的服务和权益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包括了享受社会保险、子女入学、驾照申领、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等多项服务。以南京为例,在南京申办居住证并稳定居住半年后,便可以在南京申办护照等出入境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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