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020次浏览来源:网络
(深圳办居住证为何比国务院规定更严)
办证条件仍是两个“合法稳定”
关于居住证的办证条件中,《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延用了市政府议案中关于居住证的两个办证条件,只是在文字表述上进行了修改:第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12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第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12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18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在条例二审之前,国务院通过并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居住证办证条件为居住时间半年以上,即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按照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特区立法在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对国家规定有所变通。如果特区的办证条件与国家有所不同,虽然在立法权限上不存在问题,但由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居住证制度直接涉及公民权益,也是极为敏感的社会问题,对其立法应特别慎重。
“如果特区办证条件与国家不同,可能会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深圳市人大法制委介绍,因此,就居住证办证条件是与国家保持一致,还是维持深圳的两个合法稳定,专门去函征求市政府意见,目前尚未收到市政府的反馈意见。《草案修改二稿》居住证的办证条件仍以《草案》的两个合法稳定为条件。
此外,《草案修改一稿》规定了居住证注销制度。有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以弄虚作假方式取得居住证经查实的,应当注销居住证。《草案修改二稿》采纳委员意见,将弄虚作假取得居住证增加到居住证注销情形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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