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130次浏览来源:网络
(非深户也需缴住房公积金.doc)
非深户也能缴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知识你问我答
2010-12-0209:45:17来源:深圳新闻网(深圳)跟贴12条手机看新闻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于2010年12月20日正式实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职工都需缴存,并可提取用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以及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符合条件的职工还可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申请公积金贷款。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负责人介绍,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其中,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该负责人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公积金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代管。
职责主要包括: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拟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等。
《暂行办法》指出,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银行开展归集、提取等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受委托银行开展归集、提取等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义务及责任。受委托银行挪用住房公积金或者承办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经考核不合格的,公积金中心可与其解除合同。二、为什么要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答: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有效途径。国家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强了职工解决自身住房问题、提高居住水平的能力,在市场房价较高和职工住房支付能力相对不足的阶段,通过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提升职工住房支付能力,支持职工解决住房困难,同时能调整职工消费结构,确保职工住房消费支出。从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来看,全面建立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适合我市市情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民生净福利指标的提升;有利于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有效改善我市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条件。
答: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住房制度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演变的过程中产生的自主住房金融制度创新。1991年5月,上海市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率先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此后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推广到全国,成为国家住房金融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总结各地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1999年4月3日,国务院发布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2002年,国务院根据全国住房公积金的发展情况,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对条例做了相应的修改。我市早在1992年颁布了《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建立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内的“公积金”制度。但是,这一制度的受惠人群仅限于部分企业的部分职工。而此次正式公布实施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其受惠人群将进一步扩大,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都纳入了住房公积金缴纳主体中。
缴存主体是否有户籍限制?
之前有传闻说深圳的公积金制度只对深圳户籍职工有效,非“深户”职工可能享受不了。
对此,《暂行办法》有明确规定,并无户籍限制。
《暂行办法》指出,在缴存主体方面,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职工缴存。
权属方面,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单位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自公积金中心核准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应当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缴存比例以什么为标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负责人介绍。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和图片来源于互联网,经本站整理和编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交流和学习之目的,不做商用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若有来源标注存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网站管理员,将于第一时间整改处理。管理员邮箱:y569#qq.com(#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