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190次浏览来源:网络
(每人每月1300元!深圳发布新规!非深户也能在深领低保!)
深圳作为一个大城市
总是不断吸引着
来自世界各地的人们
而吸引他们的重要原因之一
就是深圳完善、贴心的保障体系
不论是新引进人才
还是求职创业者、
亦或者是低保家庭
深圳都有专门的保障政策
今天(8月27日)
深圳市司法局发布了最新的
《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该办法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并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保障范围等方面做了调整
符合条件的非深户也可以领低保啦
具体内容请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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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办法》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和调整规定,即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每年拟定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1年度深圳市公布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数据为1300元/月,省民政厅公布的一类地区最低生活标准为1087元/月
图源:摄图网_
本市户籍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以下简称“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和生活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
一、本市户籍家庭包括:
(一)全部由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
这类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但是,下列人员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3.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4.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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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本市户籍居民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组成的家庭。
与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共同连续居住满一年的下列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父母;
2.配偶;
3.未成年子女;
4.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注: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已在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其他地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不再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
二、符合下列规定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无法单独立户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二)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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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方式
(一)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成员向任一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
2.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3.与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经济状况相关的其他材料。
(二)以个人名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由个人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相关组织或个人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1.申请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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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有困难无法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申请应当履行相应委托手续。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其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一)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从事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状况相适应的工作或者生产劳动的;
(三)为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实施虚报、隐瞒、伪造等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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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标准:区民政部门按照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或者分档发放方式,确定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月可以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
除此之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以下人员的,还可以领取生活扶助金:
(一)未成年人;
(二)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三)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全日制教育学生;
(四)一、二级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五)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注:生活扶助金按月发放,额度为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百分之三十,每名符合规定的人员只能领取一份生活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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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时间: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生活扶助金(以下统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从区民政部门批准或者调整之日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区民政部门可以通过代理金融机构,在每月二十日前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拨付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指定的金融社保卡账户或者其他账户。
(一)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如实报告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等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应当在变化发生后三十日内向受理最低保障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报告。
(二)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在市外连续居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每满三个月向受理最低保障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报告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生活状况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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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家庭成员就业、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且主动向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报告的,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可以按照原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额度延长发放六个月。
(四)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的,应当参加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每人每月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六十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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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公益性社区服务:
1.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全日制教育学生;
2.子女未满六周岁的父亲或者母亲一方;
3.其他需要照顾生活不能自理家庭成员的人员。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民政部门应当作出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决定: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全部成员户籍迁出本市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含三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推荐的工作的;
3.参加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服务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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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度扩大了
深圳的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还提高了保障待遇
有需要的小伙伴可以去申请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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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及文章图片来源|摄图网,已获平台授权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编辑|椰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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