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080次浏览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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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说明:延长医疗和生育费用现金报销业务申请时限
1、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为了让您有充足的时间办理报销手续,深圳市医保局延长医疗和生育费用现金报销业务的申请时限,在2019年产生的医疗和生育费用的参保人,可持票据等资料在疫情结束后的1年内申请报销。
2、单位申领生育津贴等非现金报销业务可通过网上办理,不在延长时限范围之内。
生育的医疗费用
1
产前检查:提供婴儿出生证明的一次性支付2000元,
其余情况按本市规定的产前检查项目及费用标准进行审核报销,超过2000元部分不予支付
2
单胎顺产:
2700元
3
单胎难产(含剖宫产):
5200元
4
多胎分娩:在相应分娩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一胎增加1000元。
终止妊娠的费用参照计划生育相应项目标准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1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每例36元,含节育器费
2
流产术(压吸宫):
每例102元
3
3.流产术(钳刮术):
每例180元
4
中期妊娠引产术:
600元
5
药物流产:
96元,含药物费
6
皮下埋植术:每例115元,含药物费
7
输卵管结扎术:
每例240元,含住院费
8
输精管结扎术:
每例120元
9
输卵管复通术:
每例2400元
10
输精管复通术:
每例1860元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实施办法。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实施办法。
原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母婴医疗服务的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需要调整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结合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综合研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各项生育医疗费用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产前检查项目(附件1)费用(以下统称生育医疗费用),符合规定支付条件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生育津贴,符合规定支付条件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刷卡记账,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直接结算。
职工刷卡记账时,应当向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社会保障卡;
(三)医院诊断妊娠证明(产前检查或者分娩的提供);
(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产前检查或者分娩的提供)。
第七条除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外,职工及职工未就业配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职工个人支付,并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次性定额报销:
(一)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出报销申请;
(二)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提出报销申请;
(三)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出申请报销申请;
(四)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出报销申请;
(五)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出报销申请。
一次性定额报销的标准(附件2)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超出一次性定额报销标准部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八条职工申请一次性定额报销,需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请表(附件3);
(二)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三)社会保障卡(职工提供);
(四)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分娩的提供);
(五)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六)相关医疗费用明细、票据;
(七)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产前检查及分娩的提供)。
职工未就业配偶申请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工的身份证明;
(二)职工的社会保障卡;
(三)结婚证;
(四)职工未就业配偶为非本市户籍的,提供失业登记证明。
第九条一次性定额报销标准实行调整机制,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结合物价水平、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情况和生育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十条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且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生育保险津贴申请表(附件4);
(二)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三)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计划生育手术、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的提供);
(四)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分娩的提供);
(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分娩的提供);
(六)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
第十一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二)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
(三)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
(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第十二条符合《规定》第三十二条情形的,由职工本人直接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材料;
(二)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
第十三条按照本实施办法申请一次性定额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后30日内支付有关费用。符合支付条件且已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刷卡记账的,应当在报销时核减相应项目的生育医疗费用。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后15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符合生育津贴支付条件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支付;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7月9日起施行。2015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前本市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有关事项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附件:1.深圳市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一览表
2.深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3.深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请表(略)
4.深圳市生育保险津贴申请表(略)
附件1
深圳市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一览表
第一次检查:(13周之前)建立《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尿HCG、妇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超声常规检查、胎盘成熟度检查、血红蛋白电泳试验(地贫筛查);
第二次检查:(16—18周)产前检查(均含胎心多普勒)、血型(ABO、Rh)、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3项(尿素氮、肌酐、尿酸)、肝功能6项(谷草转氨酶、谷丙转氨酶、总蛋白、白蛋白、总胆红素、胆汁酸)、乙肝两对半、丙肝病毒抗体、梅毒血清抗体、血糖、唐氏筛查项目(包括甲胎蛋白、雌三醇、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甲功三项(备选);
第三次检查:(20—24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超声常规检查(包括胎儿产前诊断项目)、胎儿脐血监测和胎盘成熟度检测;
第四次检查:(24—28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血糖筛查、抗D滴度检查(备选);
第五次检查:(28—30周)产前检查、尿常规、ABO抗体检测;
第六次检查:(30—32周)产前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超声常规检查、胎盘成熟度检测;
第七次检查:(32—34周)产前检查、尿常规;
第八次检查:(34—36周)产前检查、胎心监测、尿常规;
第九次检查:(37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超声常规检查、胎盘成熟度检测、血常规、肾功能3项(尿素氮、肌酐、尿酸)、肝功能6项(谷草转氨酶、谷丙转氨酶、总蛋白、白蛋白、总胆红素、胆汁酸)、胎心监测;
第十次检查:(38周)产前检查、胎心监测、尿常规;
第十一次检查:(39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超声常规检查、胎盘成熟度检测、胎心监测;
第十二次检查:(40周)产前检查、胎心监测、尿常规。
另外,阴道分泌物检查、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宫颈分泌物检测淋球菌、宫颈分泌物检测沙眼衣原体等检查根据需要备选。
附件2
深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1.产前检查:提供婴儿出生证明的一次性支付2000元,其余情况按本市规定的产前检查项目及费用标准进行审核报销,超过2000元部分不予支付;
2.单胎顺产:2700元;
3.单胎难产(含剖宫产):5200元;
4.多胎分娩:在相应分娩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一胎增加1000元。
终止妊娠的费用参照计划生育相应项目标准。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每例36元,含节育器费;
2.流产术(压吸宫):每例102元;
3.流产术(钳刮术):每例180元;
4.中期妊娠引产术:600元;
5.药物流产:96元,含药物费;
6.皮下埋植术:每例115元,含药物费;
7.输卵管结扎术:每例240元,含住院费;
8.输精管结扎术:每例120元;
9.输卵管复通术:每例2400元;
10.输精管复通术:每例1860元。
计划生育手术由财政专项经费支付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实施办法。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实施办法。
原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母婴医疗服务的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需要调整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结合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综合研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各项生育医疗费用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产前检查项目(附件1)费用(以下统称生育医疗费用),符合规定支付条件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生育津贴,符合规定支付条件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刷卡记账,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直接结算。
职工刷卡记账时,应当向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社会保障卡;
(三)医院诊断妊娠证明(产前检查或者分娩的提供);
(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产前检查或者分娩的提供)。
第七条除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外,职工及职工未就业配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职工个人支付,并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次性定额报销:
(一)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出报销申请;
(二)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提出报销申请;
(三)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出申请报销申请;
(四)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出报销申请;
(五)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出报销申请。
一次性定额报销的标准(附件2)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超出一次性定额报销标准部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八条职工申请一次性定额报销,需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请表(附件3);
(二)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三)社会保障卡(职工提供);
(四)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分娩的提供);
(五)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六)相关医疗费用明细、票据;
(七)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产前检查及分娩的提供)。
职工未就业配偶申请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工的身份证明;
(二)职工的社会保障卡;
(三)结婚证;
(四)职工未就业配偶为非本市户籍的,提供失业登记证明。
第九条一次性定额报销标准实行调整机制,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结合物价水平、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情况和生育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十条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且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生育保险津贴申请表(附件4);
(二)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三)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计划生育手术、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的提供);
(四)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分娩的提供);
(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分娩的提供);
(六)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
第十一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二)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
(三)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
(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第十二条符合《规定》第三十二条情形的,由职工本人直接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材料;
(二)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
第十三条按照本实施办法申请一次性定额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后30日内支付有关费用。符合支付条件且已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刷卡记账的,应当在报销时核减相应项目的生育医疗费用。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后15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符合生育津贴支付条件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支付;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7月9日起施行。2015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前本市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有关事项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附件:1.深圳市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一览表
2.深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3.深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请表(略)
4.深圳市生育保险津贴申请表(略)
附件1
深圳市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一览表
第一次检查:(13周之前)建立《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尿HCG、妇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超声常规检查、胎盘成熟度检查、血红蛋白电泳试验(地贫筛查);
第二次检查:(16—18周)产前检查(均含胎心多普勒)、血型(ABO、Rh)、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3项(尿素氮、肌酐、尿酸)、肝功能6项(谷草转氨酶、谷丙转氨酶、总蛋白、白蛋白、总胆红素、胆汁酸)、乙肝两对半、丙肝病毒抗体、梅毒血清抗体、血糖、唐氏筛查项目(包括甲胎蛋白、雌三醇、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甲功三项(备选);
第三次检查:(20—24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超声常规检查(包括胎儿产前诊断项目)、胎儿脐血监测和胎盘成熟度检测;
第四次检查:(24—28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血糖筛查、抗D滴度检查(备选);
第五次检查:(28—30周)产前检查、尿常规、ABO抗体检测;
第六次检查:(30—32周)产前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超声常规检查、胎盘成熟度检测;
第七次检查:(32—34周)产前检查、尿常规;
第八次检查:(34—36周)产前检查、胎心监测、尿常规;
第九次检查:(37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超声常规检查、胎盘成熟度检测、血常规、肾功能3项(尿素氮、肌酐、尿酸)、肝功能6项(谷草转氨酶、谷丙转氨酶、总蛋白、白蛋白、总胆红素、胆汁酸)、胎心监测;
第十次检查:(38周)产前检查、胎心监测、尿常规;
第十一次检查:(39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超声常规检查、胎盘成熟度检测、胎心监测;
第十二次检查:(40周)产前检查、胎心监测、尿常规。
另外,阴道分泌物检查、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宫颈分泌物检测淋球菌、宫颈分泌物检测沙眼衣原体等检查根据需要备选。
附件2
深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1.产前检查:提供婴儿出生证明的一次性支付2000元,其余情况按本市规定的产前检查项目及费用标准进行审核报销,超过2000元部分不予支付;
2.单胎顺产:2700元;
3.单胎难产(含剖宫产):5200元;
4.多胎分娩:在相应分娩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一胎增加1000元。
终止妊娠的费用参照计划生育相应项目标准。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每例36元,含节育器费;
2.流产术(压吸宫):每例102元;
3.流产术(钳刮术):每例180元;
4.中期妊娠引产术:600元;
5.药物流产:96元,含药物费;
6.皮下埋植术:每例115元,含药物费;
7.输卵管结扎术:每例240元,含住院费;
8.输精管结扎术:每例120元;
9.输卵管复通术:每例2400元;
10.输精管复通术:每例1860元。
计划生育手术由财政专项经费支付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深圳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深户或非深户都可以)
1、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交申请材料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提交申请材料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3、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发生生育医疗费用的,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交申请材料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申请报销的生育医疗费用应为参保人正常参保期间所发生的费用。
说明:申请报销需满足以上3个条件之一即可。
深圳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申请材料分为两种,一种是用自己生育保险报销所需的材料,另一种是用配偶生育保险保险所需的材料,小编马上将收集到的信息分享给大家!
(一)用自己生育保险报销所需的材料
1、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原始收费凭证(例如就诊收据等)原件;
3、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复印件;
4、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原件复印件;
5、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
6、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复印件。
备注:
深圳市内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无需提供原件;参保单位外派的非深户籍参保人在市外开具“计划生育证明”的,可提供长期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未就业配偶可提供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证明”;已取消计划生育证明的城市需提供计生部门开具的证明该次生育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内生育的证明。
(二)用配偶生育保险保险所需的材料
1、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原始收费凭证(例如就诊收据等)原件;
3、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复印件;
4、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原件复印件;
5、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
6、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复印件;
7、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8、失业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
9、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备注:
1、深圳市内开具的失业登记证明无需提供原件;市外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2、深圳市内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无需提供原件;参保单位外派的非深户籍参保人在市外开具“计划生育证明”的,可提供长期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未就业配偶可提供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证明”;已取消计划生育证明的城市需提供计生部门开具的证明该次生育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内生育的证明。
深圳市生育保险报销申报流程
1、申请人向社保机构提交上述资料;
2、医疗生育待遇审核部门对所提交资料进行审核,资料不齐的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核通过后由参保人签字确认保销金额,交财务逐级审核后支付。
注意事项:生育保险参保人需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并且在发生生育医疗费用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报销,报销时仍需在保期内。
深圳市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1、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深圳市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1、产前检查费用
参保人可以提供婴儿的出生证明,可一次性报销2000元的产前检查费用。
2、分娩费用
(1)顺产报销标准为2700元。
(2)难产(剖宫产)报销5200元。
注:每多生一个宝宝报销增加1000元。
另外!
生育津贴标准如下:
顺产假98天,难产假128天,流产假15-75天。如果是多胞胎,每多一胎产假增加15天。男职工陪产假15天。
深圳社会保障局下属单位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地址电话(0755)
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福田分局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综合大厦3楼
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罗湖分局深圳市人民北路3092号物资大厦11楼
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南山分局深圳市南山劳动大厦14楼
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盐田分局深圳市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活动中心14-15楼
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宝安分局深圳市宝安区22区新安二路社保大楼
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岗分局龙岗区龙翔大道8031号
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光明分局光明新区光明大街光明社保分局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坪山分局深圳市坪山新区金牛西路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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