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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补贴及计算方式.doc)
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补贴及计算方式
《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深府[2008]49号)(以下称《试行办法》)已于2008年4月1日起试行。根据《试行办法》,现将社保补贴的主要类型及计算方式说明如下:
自谋职业残疾人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对我市自谋职业的残疾人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减轻其自主创业的压力。根据《试行办法》第九条,自谋职业的残疾人上年度个体经营月均纯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可申请领取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以上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贴的部分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属单位缴纳的部分,属个人缴纳部分仍需自行承担。具体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含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上年度实际缴费月数。
符合条件的,可到户籍所在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
低保残疾人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给予低保残疾人适当的社会保险补贴,解决我市低保残疾人“老无所养、病无所依”的社会难点问题。根据《试行办法》第十一条,对取得深户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超过15年但在深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按规定,15年为我市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的低保残疾人,由区残联为其一次性缴清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后,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另外,对取得深户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不满15年且在深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低保残疾人,由区残联以“延缴延退”的方式,按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次性缴清的低保残疾人补贴标准为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比例×不足年限的缴费月数。延缴延退低保残疾人的补贴应逐年申领,补贴标准为缴费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比例×上年度实际缴费月数。
失业残疾人医疗保险费补贴
对于失业前已缴纳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失业残疾人,第一,申领失业保险救济金。根据《深圳市失业保险条例》和《试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失业残疾人可申领失业保险救济金,并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第二,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按比例安排就业。根据《试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应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登记,由区残联根据《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深府[2005]175号)的有关规定安排就业,未就业期间可到市社保机构以个人缴费形式办理参保手续。第三,仍未就业的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根据《试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在区残联办理登记6个月后仍未能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可申请领取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未就业“一级”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
根据《试行办法》第十条,按月对未就业的且被评定为“一级”的残疾人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以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的60%为缴费基数,补贴部分为社会保险费中属单位缴纳部分,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生育医疗保险,应由个人缴纳部分由残疾人本人承担。
补贴标准=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社会保险费中单位缴费部分(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补贴月数。
注:
残疾人社会保险费实行先由本人缴纳、后申请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在每年8月1日至15日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于次月领取补贴。
根据深圳市政府最新的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深圳特区内外最低工资标准统一上调为1100元/月。
自2009年7月1日起,深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中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将按3621元计算。
深圳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比例及缴费工资基数。(见下表)
只适用于2009年2月至2010年1月费率调整期间)
险种缴费比例比例分配缴费工资基数合计单位个人共济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19%8%8%以员工的每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高于或低于者,则分别按300%或60%为基数。基本养老18%8%8%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市最低月工资水平医疗保险综合医疗(含地方补充医疗+生育医疗)调整前9%调整前7%2%不满45周岁,按缴费基数的5%计入个人账户;45周岁及以上,按缴费基数5.6%计入个人账户,其余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员工的每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高于或低于者,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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