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210次浏览来源:网络
(深圳发布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意见征求稿)
深圳发布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意见征求稿
按照4月28日发布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提出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际我中心对《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下面是官方原文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0〕17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每年度均可以按照本规定提取一定额度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
第二章住房消费情形和提取额度
第五条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下同
二支付房租三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四其他住房消费。
第六条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的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前款规定中的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上次办理提取业务至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间的时段未办理过提取业务的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前的所有可提取月份。
发生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以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开具时间计算。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应当发生在职工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后。
第七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的百分之六十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职工购买的住房存在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权利人并以该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
第八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六十五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职工属于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保障对象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服务平台或者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称租赁平台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住房租金支出且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基本保障对象按照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确定。职工按照本款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办理时间由公积金中心另行通知。
本条第一款规定中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点柜台提取的每年申请提取不超过两次职工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服务平台或租赁平台申请提取的每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
第九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月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六十且不超过月实际还贷额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职工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应当是前款规定中应偿还贷款本息住房的权利人。
本条第一款规定中职工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月提取一次未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年度申请提取一次提取申请应当自每次还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本条规定中的每月可提取额应当根据职工住房贷款银行或者征信系统提供的还贷数据经公积金中心审查后确定。
第十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四十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前款规定中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点柜台提取的每年申请提取一次职工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服务平台提取的每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第三章其他情形和提取额度
第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退休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三男性年龄满五十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四十五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五户籍迁出本市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七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八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第十二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任一情形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先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在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后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八项情形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
第十三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四章提取程序和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服务平台申报并预约。
第十五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资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储蓄账户中不予提取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理由。
第十六条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二身份证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家庭成员的住房消费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材料。职工委托配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受托人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职工委托其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受托人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职工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另行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的一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者契税税票二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购房发票或者契税税票;
二购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本市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专用收据或者购房发票
三异地购买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购房发票或者契税税票无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提交经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者契税税票
四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的提交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凭证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需另行提交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书支付房租和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仅需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职工使用自助服务平台办理提取业务前应当签订住房公积金自助办理服务协议。
第十八条职工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另行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一退休的提交退休证明不能提交退休证明的男性年龄应当满六十周岁或者女性年龄应当满五十五周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一级至四级残疾人证
三男性年龄满五十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四十五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的提交本市失业职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或者失业人员登记证明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交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回乡证、台胞证
五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口迁移证明
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职工本人应当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出和申请接续手续职工不能办理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出和接续手续的自申请提取之月起本市社会保险停止缴费时间满三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受理该提取申请
七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交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八因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收费收据或者本市社保票据凭证开具时间与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患者是职工家庭成员的应当另行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第十九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应当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明及银行账户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受托人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另行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有效法律文书。
第二十条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第二十一条职工按照本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表格、协议文本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职工按照本规定提交的身份证明及其他证明文件或者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或者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第二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对本规定中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拟订补充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情况以及国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就本规定中提取情形或者额度标准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四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申报信息和提交证明材料。未如实申报信息或者提交证明材料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将其信息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并将记录提交人民银行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公积金中心在确认违规提取行为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逾期仍不退回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将其信息列入严重失信行为依法将信息报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或在公积金网站公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者执法后单位补缴违规期间住房公积金的在职工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成前单位为职工补缴的该部分住房公积金不予提取。
第二十五条职工按照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提取可以适用本规定施行之前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中所称家庭成员包括职工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本规定中所称住房套数按照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数量统计。
本规定所称商品住房是指职工所提交的经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土地用途包括居住用地属性且房屋用途为住宅、单身公寓、单身宿舍、公寓、宿舍。
本规定中所称其他住房消费包括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等其他未纳入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
本规定中所称按月还贷委托提取是指职工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书委托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还贷数据逐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一种还贷提取方式。
本规定中所称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本规定中所称自助服务平台包括公积金中心网站在线办理平台以及其他由公积金中心提供办理自助业务的服务平台。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举报/反馈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和图片来源于互联网,经本站整理和编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交流和学习之目的,不做商用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若有来源标注存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网站管理员,将于第一时间整改处理。管理员邮箱:y569#qq.com(#转@)